江苏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9-09-25 来源:
 

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的银行、信用保险、证券、信托、征信、评估、商账管理、法律、财税等专业服务机构、研究机构、各类企业以及协会组织。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或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

二.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认缴入会费用;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发给会员证;

(四)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如更换代表,应向本协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确定继任人选)。

三.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向协会提出建议案;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原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积极配合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履行协会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保守协会秘密;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企业)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或其他决议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